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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开除,不支付工资,合理吗?

讨薪 2023-12-25 14:0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公司违法。属于违法辞退的情况,工作满一年还需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 公司单方面开除,不支付工资,合理吗?你好
  • 公司单方面开除,不支付工资,不合理
    【追问】我在一家餐饮店上班,每天我认认真真得做事,被同事欺负,老板不管,反而还把我开除了,我叫他给我接工资,他还说不给工资
  • 你好,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 你好,不支付工资可以劳动仲裁G
  • 你好,不合理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 你好,这个是什么原因开除的呢
  • 上午好,这是属于不合理的
  • 如果你的离职程序是按照规定的走,只是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给发工资,是不合理的,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定走,公司不发工资是合理的,你需要去和公司协商,把对应的流程补上后,让公司及时支付你工资。
    按规定走的离职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试用期需提前3天通过书面提出离职,转正需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如需提前离开需和公司商议好哦,自己无故、无商议就不去上班了,甚至因为你的离开,未交接工作造成的损失,公司是可以不支付你工资,甚至可能和你追责的呢。
    但是如果公司存在如下情况,你可以随时离职,并需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这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公司可以不支付补偿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情形,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劳动者自己辞职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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