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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贷款给甲公司350万,贷款期限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5日 ,李某和王某夫妻二人为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夫妻双方拥有的房产。 2019年12月9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商业银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20年12月9日,李某及王某和商业银行签订一份委托合同,李某及王某为委托人,约定: 1.授权商业银行的代理人钱某以李某王某的名义办理为设定抵押的资产办理资转让事宜; 2.授权钱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房产等相关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事宜; 3.授权钱某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所有税费的缴纳事宜,代理人办理的相关事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合同签订后生效,有效期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023年8月7日,破产程序结束,商业银行获赔25万元,同日,商业银行向基层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和王某就甲公司未偿还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李某和王某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抵押担保 2023-12-30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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