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9月14日,当期支付押金和两个月的租金,但是,由于租赁方客户还没有认可此厂房也就是不条件符合,租赁方向出租方发送邮件确认实际起用时间是2018年11月1日。在2020年9月24日因其客户终止于承租方合同,导致承租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约定签订三年,其中有一条件就是承租人必须满二年后并且是提前30天才可以向出租方提出终止合同。出租方认为承租方实际支付还不满二年不符合提前退租厂房的条件【邮件形式回复】,请问承租方否属于违约合同?

租赁合同 2024-01-02 11: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