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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十二月跟一工程公司签了入场合同,但是由于工程停摆今年四月份工程公司还没通知我过来上班,刚好工程公司的项目部叫我继续过来上班,当时我问工资项目经理跟我说跟去年一样,由于土木工程工资基本都是压着等年底结算,昨天跟项目部经理算年底结算的时候他突然跟我说我的工资是比去年每个月少两千的,由于当时是口头询问工资,所以没有什么证据,找他要合同的时候他又跟我说今年我根本没跟项目部签合同,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讨薪 2024-01-02 16: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 你好,你们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没有
  • 按照你的说法,你的诉求是什么。
  • 你好,是可以协助处理的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建议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工资协商合同纠纷的,首先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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