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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认购协议中 我想变更购房人 但是销售那边不同意变更 但是定金已经交付

房屋买卖 2024-01-03 1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买卖中变更购买人,属于重新订立合同,不属于违约。如就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变更购买人,需要解除签订的购房合同后,再重新签订合同。违约指的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一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买房交了定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换房屋。依法成立的定金买房合同受法律保护,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签了购房合同可以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变更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所以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还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来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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