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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公证房屋

房屋产权 2024-01-07 11:0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带着房屋相关证件还有本人身份证件去您所在地区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 你好,建议到公证处咨询一下。
  • 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的
  • 房屋公证所需手续:
    1、申请公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相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受理公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接待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财产协议内容;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经审查,公证处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以司法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房产公证所需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公证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平面图、地籍图;房产合同;房产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1、办理房产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复印件,户口薄和护照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如果是单位的房产公证办理,还要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产的各种情况的,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例如房屋产权转移的,需要有产权证明。例如房屋担保的,需要有房屋产权证和使用证明。例如房产开发的,需要有开发的相关证明。
    3、材料准备好以后,就可以办理房屋公证申请。公证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公证的种类缴费就可以办理公证。
    4、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就可以领到房产交易的相关公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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