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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协议 甲方: 乙方: 1.基于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乙方选择手术治疗。 2.乙方自身存在疾病,且该疾病可能在手术及后续治疗中产生影 3、乙方同意进行手术,并理解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 4.乙方愿意自行承担手术的后续风险及因自身疾病导致的后果。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方自愿接受手术,并明确了解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2.乙方同意自行承担手术及后续治疗的全部风险和费用,甲方不此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20241.3 乙方(签字):郭建才 日期:2024.1.3号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1-08 0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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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法律规定有:
    1、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因此受到损害的;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法律规定有:
    1、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因此受到损害的;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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