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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冯律师 请问您一个问题,煤矿关闭了8年,没有复耕,一直占用土地,土地上有房子,也没有补偿,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24-01-09 09:1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您可以与煤矿方面进行沟通,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您适当的补偿。
  • 土地的使用权人是谁呢?
  • 如果认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未按规定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控告。
  • 法律分析:
    1、如果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的,进行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以上通常一起计算,以相关房产证登记证明文件为建筑面积大计算标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无法证明的可进行实地测量)及设置重制成新价(即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以及搬迁中损耗而需要重置的总价);
    2、如果为采煤塌陷后耕地的补偿,则可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数额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法律分析:要有政府的征地审批文件,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一般政府会进行公告通知,未及时公告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查询。认为过低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合法方式争取合理补偿。法律依据:《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
    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
    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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