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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在2021年12月对房屋进行查封,当时不动产中心告知我方,该房产在此前的18年6月至21年6月期间存在一条查封记录,然而在当时的查询中,并未发现有房屋的续封记录。当时,该房产仅有银行的贷款记录。 2、在2023年2月,我方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期间发生异议之诉,经一审

房屋产权 2024-01-09 23: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主张 ; 我长期代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追加被执行人、参与执行分配等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建议委托律师帮助代理解决
  • 您好,可以简单了解一下您的法律问题
    【追问】要是方便的话可以给我回个电话
  • 你好,可以为你进行解答的
  • 法院查封房产到期续封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到期前7天之内申请续封。
    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法律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您好,是想上诉吗?可以说一案情吗?
    【追问】您要是方便,可以电话沟通一下,我是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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