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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主体,即信用代码也已变更,要求员工放弃赔偿和原公司终止合同,并与新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龄保留,但对员工不做任何新公司的任何情况说明,员工可以拒签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11 23:4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拒签劳务合同,因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对劳动者不利
  • 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 可以的,变更劳动合同主体需要员工同意
  • 法律分析:如果合同主体变更了,新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劳动赔偿金。
    如果合同主体变更了,新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劳动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 续签合同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员工拒签,可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需根据变更地点确定,具体如下:
    1、公司若在约定地点区域内搬迁,员工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若公司搬迁到约定地点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合同都是具有相对性的,劳动法对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理解是续签的合同跟前一份合同应该是一致的,关键性条款不能发生变更,否则视为签订全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的变化是可以视为关键性变更的,员工可以拒绝,而且认为公司不续签,这样就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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