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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湖北武汉的一家建筑单位工作。由于业务收缩,公司没有项目继续进行,通知7月1日开始值班。缴纳社保,每月缴纳基本生活费1500元,待岗时间至少4个月,后期可能继续延长。我明确拒绝待岗。我能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0-22 0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分析:首先,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等公司裁员。其次,如果是公司效益不好,无法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而又不让劳动者离职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投诉无果的,建议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单位主动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不可以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因为劳动者每在单位工作一年,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此时的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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