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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异地警方带走,15天没有通知,怎么办

刑事拘留 2024-02-18 14:15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当家人被异地警方带走且15天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联系当地警方:与当地警方取得联系并了解家人被带走的具体原因。询问是否有任何消息或进展,并请求警方提供任何可用的信息。 2. 寻求法律援助:联系一名律师,以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法律要求,提供法律建议,并准备必要的文件。 3. 保持冷静和耐心: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冷静和耐心非常重要。不要过于焦虑或做出过激的行动,这可能会使情况更加复杂。 4. 寻求支持: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联系,并让他们知道您的情况。他们可以提供情感支持,并在必要时帮助您处理日常事务。 5. 遵循法律程序:如果您收到任何通知或消息,要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您了解所有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行动。 请记住,这只是一些建议,具体做法可能因地区和法律程序而有所不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冷静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 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前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
  • 你好,这个问当地派出所,被哪里警方带走。我可以介入
  • 问问什么情况,然后委托律师去会见
  • 去就近派出所查一下,及时委托律师
  • 您好,什么时候的事,多久了
  • 您好 可能是被刑事拘留了
  • 涉嫌什么案子在什么地方
  • 法律分析:被异地警察带走,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法律分析:
    1、被刑拘人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实。
    2、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如果被拘留数十日后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
    4、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那么可以及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 1、被刑拘人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实。
    2、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如果被拘留数十日后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
    4、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那么可以及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可以问问情况,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是,可以委托律师去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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