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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一年了,自己不想干了,有没有办法领取到失业金

社会保险 2024-01-15 1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非因本人意愿(如被解雇、公司倒闭等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 4.按照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并有继续就业的意愿。 如果你满足以上条件,就有可能领取到失业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失业金并不是可以无限领取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根据你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纳时间1年以上的可以领取3个月份的失业金;累计缴纳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6个月;累计缴纳3年以上的可以获得9个月;以此类推,累计缴纳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领取15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满1年可以增发一个月失业金,最多不超过24月。 另外,如果你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办理了停领失业保险手续,重新就业不满1 年又再次失业,是可以继续申领前款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金的。 具体的申领步骤和所需材料,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或者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 法律分析: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不能。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具体如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1、失业金是政府帮助失业人员的政策。领取失业金需要到原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带领自己的身份证和失业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申领失业金,当申领通过后就可以准备申领,注意申领失业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是一定是非本人意愿造成的失业才有申领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根据国家政策,申领失业金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问题。
    2、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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