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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期提前打了,处罚违法金额30%有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 2024-01-15 14: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提前打生产日期违反食品安全法。这属于生产日期不符,弄虚作假,食品没有出现问题还是会受到轻一点的外罚,如果问题严重,就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稍带民事赔偿的。 如果发现食品生产日期不符,可以去卖方处维权,不予退货或者不予赔偿的话,可以到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进行维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假造生产日期,属于欺诈行为。国家标准GB7718明确规定,生产日期是包装生成的日期,不得提前也不得延后。如果在仓库的话,不得发货,需重新打印日期,已经销售的话请赶快召回,或者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食品举报需要什么证据
    发现含有超量添加剂或者含有未被许可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包装等。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包括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餐饮服务企业,而按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厂家名称、商家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票附明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等就可以证明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
    建议消费者在进行餐饮消费时务必索要发票或收据,应保留好有关证据。
  •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进货的日期,可以对处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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