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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工伤保险终止后,多久可以在新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 2024-01-23 1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一般可以按原单位每月支付的费用补偿原工资和福利不变的费用。通常停工期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严重伤害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受伤工人评估残疾水平后,应停止支付原始待遇,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如果在停工和工资保留期间需要照顾不能自理的受伤工人,则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法律分析:
    1.新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生效时间。
    若单位当月为新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那么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若单位在为员工工伤保险选择次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月1日零时。
    2.员工工伤保险补缴生效时间。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保的,该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可到社保局申请补缴,由社保局监察核实后,为全单位应缴未缴的人员补缴2年的费用,那么补缴之后的工伤待遇可由社保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如果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的,则由单位来支付;如果单位补缴的,则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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