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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金是不是必给的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26 11:3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 你好,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可以要求赔偿的
  • 判决书上的延迟履行金,是必给的
  • 法律分析: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有: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有: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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