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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内规定,年前后一个月不受理离职,是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30 2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中国,劳动合同中规定年前后一个月不受理离职这样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限制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因此,无论是否是年前后,劳动者都有权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处理。
  • 看劳动合同法规定
  • 公司规定年前一个月内不能离职是不合理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不能限制其法定的权利。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或者具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等情形的,就能够与其解约,上述限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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