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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农村承包土地更改户主需要什么资料

土地纠纷 2024-02-03 1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更改农村承包土地的户主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以下是一般所需的资料和步骤: 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承包方填写,说明更改户主的原因和目的。 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这些文件作为承包地权益的证明。 村委会的签字盖章:在申请书上需要村委会确认并加盖公章,以证明更改申请得到了村级组织的同意。 证明材料: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证明:确保变更得到家庭内部成员的认可,没有争议。 新户主的身份证明:证明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是本集体内部成员。 继承关系证明:如果更改户主是由于继承关系,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完成上述材料准备后,更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上述所需材料。 审核:由乡镇经管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变更登记:通过审核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信息,并注明“变更”。 分户情况处理:如果涉及到分户,则双方需带齐相关资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并明确约定各自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政府获取最新的指导信息。
  • 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法律分析: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证户主的变更:
    一、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持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四、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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