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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期间养女人,你情我愿,男方出钱两年多的时间,男方发现女方还有别人,有照片有聊天记录,现在男方想向女方要回两年多期间和这个女人所有的花费,女方只能偿还吗?

婚姻债务 2024-04-11 10:14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婚外男女不正当关系期间的钱款往来,需要区分钱款性质,带有赠与性质的转账侵犯了原配偶的财产权益,可以起诉追回,其他费用有一定的难度
  • 男方要求偿还没用,要男方的配偶要求偿还才行,而且不会所有的花费都得到支持,通常只会支持大额的,非正常生活开销的部分
  • 要全部偿还的,如果说对于其中有一部分这个财产是共同消费掉的,不需要偿还。
  • 您好!可以通过起诉主张,因为涉及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处理过相关案件。
  • 男方本人不可以要求返还,他的妻子可以主张这个赠与无效,要求返还。
  • 男方本人不可以要求返还,他的妻子可以主张这个赠与无效,要求返还。
  • 其实主要是男方正妻追回的话,你要偿还
  • 你好!如果有清单的话,是可以主张
  • 是的,男方要回女方就要还回去
  • 你好,根据描述女方需要返还
  • 一般这个赠与不应该被支持
  • 离婚后的孩子抚养权是根据双方各自的环境而定,固定的住所,合法而稳定∞经济来源,良好的教看环境,监护人的本身素质,监护人的工作方式和条件等等,那方有利归那方,另外根据新婚姻l法规定,未成成人在满十周岁可以征求他本人的意愿。作为另一示,放弃监护权的同时,拥有探视权和提供抚养费,另一方不测可向法院申请要回监护权。
  • 法律分析:不需要。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大额赠与,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因恋爱结束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给付时的心理预期。
    即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作附有条件的: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谈恋爱期间自愿给的钱一般不用还,除非是明确表明借给女方。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或者女方给男方的钱视为对一方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是为了达成结婚关系的赠与,且数额巨大的话,是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返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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