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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我进入一家餐饮公司做事。餐饮公司是北京一房地产与香港一房地产共同投资。中途变故,香港房地产退出,由北京房地产管理。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不提其他社保等其他,工资也极少正常发放,总是拖之又拖。4月初,公司决定先裁员一部分。加上其他矛盾,4月15日,厨房所有员工和前厅一部分员工离职,都给补了1个月工资与回乡交通费。现在我们还有一部分人在工作,公司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或者做什么书面保障。公司的意思是让我们坚持到6月底,再领取遣散费等。今天,我与总公司派驻此项目的领导有了些冲突。我本是做人事行政的,去年10月开始又兼作出纳,但是我的工资是今年2月份才有了一点调整。前几天,那领导说出纳管钱的工作不叫我做,于是我把出纳之类的工作资料及现金全部转给移交人。领导可能觉得我的工作量不是很大,欲给我转岗位,转去什么仓管主管,我想原来人事的工作我还是要做的。这些我还没有接到正式的通知。今天,领导同志说了一句,拿着工资不做事。 现在,我想离职,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是可拿双倍工资的。但是考虑工资、遣散金都没领,不知道领导同志会怎么样应付这件事。我想请教一下律师老师,我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 2008-04-29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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