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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官网上看到了海关拍卖物品,价格是专柜的四分之一,官网说不能保证物品真假,想知道海关拍卖前会鉴定吗,这批物品会是假货吗

海关商检 2024-02-16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的 建议积极争取 一般是可以的
  • 卖假货本身就是非法的,不过像你这种情况不会有事的
    一般会根据销售记录进行认定的。除非你实际上是真假参半的销售的。查到存货一般是按照犯罪未遂计算具体数额。具体是销售什么假货。
    区分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结合具有的案件情节和证据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符合一定条件尽量争取取保候审和缓刑判决。
    凡是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产品属于假药,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31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没有实施批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引片除外),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另外市场上的某某卫药准字(早已过了有效期),这种文号的产品也是假药,其他的比如经卫食证字、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这些批号都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是不得作为药品进行销售的。市场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备字等产品则属于消毒产品,也不是药物。
    原告当庭向法庭展示查询不到被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记录,即使原告查询存在错误,原告的当庭查询行为,足以使法庭对被告食品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存在合理怀疑,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句已经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在原告提供了基础证据的情形下,被告本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食品具有生产许可证,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1、一般贩卖假货,属行政案件,归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管。
    2、如果贩卖假货数额特别巨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刑事案件,归公安局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国务院下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下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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