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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我在和平县一楼盘购买了首套期房,并于2011年11月通过公积金贷款已支付清总房款给开发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01月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3、4种条件,(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开发商逾期至今将有四个月仍未交房,这期间打过几次电话到开发商售楼处咨询,但每次都一个一说法,说在合同约定超过60天不算逾期,又说在合同约定超过90天不算逾期,说没有什么原因逾期交房,说就是不赔,开发商这样的说法简直就是“霸王”。《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明约定:“(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请问,作为业主,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您们的指点和帮助。谢谢!

仲裁 2012-05-08 23: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 1、开发商违约事实比较明显,你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2、已经迟延了4个月,你也多次打电话催促,但一直没有交房,这种情况你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 1、开发商违约事实比较明显,你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2、已经迟延了4个月,你也多次打电话催促,但一直没有交房,这种情况你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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