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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贵律师,就是我实习去租房签了三个月的合同,房子是跟二手房东租的,也交了押金了,但到刚过完两个月,这个二手房东跟一手房东产生矛盾,一手房东解除与二手房东的解约了并收回房子了。我跟二手房东签的合同,现在房子收回一手房东那里了,但我的租期未到,所以我想问一下房子收回一手房东那里了我跟二手房东签的合同还具有法律效益吗?

房屋租赁 2024-02-20 20: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在租房的时候,房东在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期,而且也没有提前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把房子收回,这种情况属于房东违约,可以要求房东返还剩下的租赁期限和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的。
    2、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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