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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某某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需要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房屋租赁 2024-02-22 1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法律依据:《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172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4.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在本市连续缴存养老、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 上(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四)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弓l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除上述条件外,单身人员需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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