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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二人未婚同居,2010年左右分手,育有二子,有女方抚养,南方不定期给抚养费。同时同居期间有三套房(两处在某某市,一处在某某)分给女方,一套商业洗浴中心分给男方。某某房产无房产证,仅有男方手写证明房产归女方的书面材料。现某某房产被征购(大概100万),男方欲争,且多方走动,拆迁办、评估公司私下已改成男方,现女方欲在征购款下发之前维权,寻求律师帮助,谢谢。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2-23 12: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未婚同居分手后房产的处理如下:
    (一)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
    (二)没有协议的,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
    (三)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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