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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某一个叫南京合科的通讯单位工作。当我离开时,我说工资是正常发放的。我们在每个月的15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我15号付工资的时候,扣除了2000元。我说在一个项目的设计中有一个问题,但我没有告诉我问题在哪个项目中,以及如何处理它?

讨薪 2024-02-23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解决方法如下:
    1.据理力争
    2.向当地工会反映。
    3.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4.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工资需要每个月发放,隔月发放的就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拒绝的,可以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工资纠纷的处理办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进行处理;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来处理;或者依法由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关、机构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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