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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家住在无锡,我爱人在张家港上班,这边的工人有二俩大巴车接送。疫情期间厂方接去大部分职工,还有小部分员工在家。现在因疫情已经二个多月没去上班。单位今天发书面通知,要求职工自己想办法去张家港,要不然按离职处理。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工伤索赔 2024-02-27 16: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视同该员工正常出勤:
    (1)员工因疫情被隔离的隔离期;
    (2)员工被确诊在隔离治疗时的隔离期;
    (3)员工被单位要求在家自行隔离,并按放假处理的隔离期;
    (4)员工因疫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的停工留薪期;
    (5)单位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延长假期且直接以放假方式进行的假期;
    (6)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视同出勤处理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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