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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自四川。我在张家港工作。三月份我在张家港摔断了腿,在医院呆了一个月。医疗费用可以在年底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索赔 2024-02-27 1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医疗终结后一年内办理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如后期还需要进行治疗,请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后续医疗期。需要说明一点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时申请拨付对象为单位的,工伤保险核销后的医疗费用是拨付给单位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医疗费的报销时间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是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医疗保险的,在职工受工伤之后,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等到职工的病情以及治疗都相对稳定之后,就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申请报销了,也就是不是必须要在缴纳了治疗费用之后就去报销医疗的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的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在受到伤害的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工伤的标准以及工伤部门报销的相关事宜,并且情况紧急的话也可以到就近的医院治疗,费用也是可以给予报销的。
  • 法律分析:可以报销,不过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才可以,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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