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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开店的。哪个店别人装修好的。我去没有装修。物说要装修押金3000。说是可以底物业费。可生意不好做。我做了一个月就亏掉。要求费业退装修押金他不退。我就投诉市场监督局和他协调。他答应1月31给。到现在都没有给怎么办

装修纠纷 2024-02-27 2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不退还装修押金的,业主可以去当地房管局物管科反映。装修押金是在装修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要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经物业公司检查合格,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给业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物业公司不退还装修押金的,业主可以去当地房管局物管科反映。装修押金是在装修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要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经物业公司检查合格,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给业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先根据你们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来确定以什么方式解决问题,要求对方返还装修押金,其次如合同没有写明,你可以向物业公司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你首先应当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装修押金需要扣押一年时间的依据或书面规定,然后将该书面资料作为证据,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物价局进行书面投诉,除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外,还可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收费的相关规定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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