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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11月以前在一家国企公司上班,已依法为我购买5险1金,由于自身所学专业而考虑故于2012年11月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12月前往渝北区某镇中心卫生院从事卫生工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镇中心卫生院以各种缘由推迟,一直未签劳动伙同或试用期合同。双方并未书面或口头协议同意不购买保险等约定。2013年9月才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所以之前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没有给我买社保。当时我并不知情,直到2015年6月底我因工作变动应聘到城区一家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也就是现单位,试用期3个月后现单位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我续交社保也包含试用期期间的5险1金。由此才现单位发现后告知我以前有段时间停保达8个月之久。同在一片蓝天下,此番经历也让我耿耿于怀,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上述提到的镇中心卫生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在镇中心卫生院上班的实际工作时间,已有相关工作痕迹,工资流水,目前仍在岗员工的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如果镇中心医院违反法律法规,事隔这么久,我是否有权提出个人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没有,请给予答疑解惑

劳务派遣 2024-02-28 0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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