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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追尾我的全责然后保险还没出定损单就要求我先垫付修车费用怎么办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3-08 09: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这种情况下,您不需要急于垫付修车费用。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作为全责方,您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以下是您可以采取的步骤: 联系保险公司:您应该联系您的保险公司,告知他们事故的情况,并请求他们参与定损过程。保险公司通常会派出定损员来确定损失的程度和维修费用。 等待定损结果:在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之前,您不应自行垫付任何费用。如果对方要求您先垫付费用,您可以解释正在等待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并请对方耐心等待。 索要发票和材料:如果对方已经修车并要求您支付费用,您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维修发票和其他必要材料,以便您可以向保险公司报销。 法律咨询:如果对方坚持要求您先支付费用,或者对定损结果有异议,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并帮助您处理与对方的协商。 此外,如果对方因使用替代车辆而产生的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对方要求额外的赔偿,如误工费或车辆折旧费等,这些通常需要通过鉴定和法律程序来解决。 总之,您应该保持沟通的礼貌和专业,避免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同时,确保所有的沟通和交易都有记录,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
  •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修理费)进行估价。

  • 法律并没有规定,车辆追尾全责必须先垫付维修费,具体看双方协商。一般来说,有以下方式:
    1、肇事者垫付相关费用;
    2、自行修理支付相关费用,再由肇事者赔偿;
    3、在肇事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由保险公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当事人追尾全责,对方没经定损就修了车,可以交由交警部门负责。
    若是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则可催促事故责任方尽快定损,若对方不理会则可以诉诸法律。如果是事发当时在现场由事故双方同意进行快速处理程序则另当别论。
    车祸保险理赔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1、报案在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在汽车保险公司内勤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法律依据:《业务出险登记表》;
    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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