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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面试时提供有加金单位和有劳保单位证明、和身体健康良好等;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身体状况及工作过程中不能承担安保人员应尽的工作职能,不符合单位安保员工的条件,即在试用期间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务合同不予录用转正,经劳动仲裁提供的通知文件,得知劳动者是失业状态并享受政府就业补贴及身体是三级肢体残疾状态的材料!请问我们能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合同无效吗?如无效后我,我们是否还要为其承担社保加金的问题?谢谢!

仲裁 2012-05-27 0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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