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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交了5万定金。后面越看越不喜欢。购房合同里面写的。如果银行拒贷,三方和平解约。我想问如果我不配合贷款。算是我违约吗?

二手房 2024-03-14 14:1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如果银行拒贷,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三方和平解约的情况,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定金的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的法律效力,即如果是买受人(即你)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将归出卖人所有;如果是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如果你不配合贷款,这通常意味着你不愿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这可能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主张你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定金。 然而,合同中如果有关于贷款的特别约定,或者贷款未能通过是因为银行的过错,这种情况下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说明你不配合贷款不算违约,或者银行拒贷的原因与你无关,那么你不配合贷款可能不会构成违约。 在没有更多合同细节的情况下,我的初步建议是,如果你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配合贷款,而仅仅是因为个人喜好导致不喜欢这套房子而不愿意继续交易,这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出卖人可能会主张你违约,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 早上好,这个是可以帮助解决的,是否有需要解决的呢
  •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如果我不配合贷款
  • 你好,可以详细说明下情况,给您解答
  • 按照合同约定故意不配合肯定算违约0
  • 您好 请问有什么问题可以帮助您
  • 你好,是可以起诉要求退房的。
  • 您好,可以解决,可以处理
  • 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会根据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买方承担,那就算违约,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是因为买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也算违约。
    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贷款不能办理,那不算违约。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会根据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买方承担,那就算违约,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是因为买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也算违约。
    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贷款不能办理,那不算违约。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这种情况下是否违约要看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对贷款有没有特殊约定。
    正常签合同的时候,针对贷款未批的情况会协商三种解决方案:
    (1)买方自行筹齐剩余房款,现金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别的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期间发生的费用买方承担
    (3)合同终止,买受方支付的定金和房款如数返还。三方免责,互不违约。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只能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算你违约。
    违约的情况定金是否能退要看业主态度,如果业主坚持追究违约责任,可能还会牵扯到违约金的缴纳。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应该算是,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合同关于违约部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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