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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我在厂里工作16年现在厂里不忙一直调休工资降低,可以选择辞职吗?辞职工资给不给补偿金?

讨薪 2024-03-16 1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如果公司老板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
    法律上没有变相辞退的规定,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公司想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在一种情况下,公司是可以通过调整岗位来降低员工的工资的,那就是员工不能胜任原来岗位的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移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法律分析:可以,劳动者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辞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只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主动离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公司老板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
    法律上没有变相辞退的规定,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公司想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在一种情况下,公司是可以通过调整岗位来降低员工的工资的,那就是员工不能胜任原来岗位的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移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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