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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属于深圳但是本人工作地方在东莞签的合同也是总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东莞的先用人单位把我的工作地方搬到深圳本人不去公司应当付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3-23 14: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问题所描述事实,有如下建议: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从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因为一年时效问题,你已丧失胜诉权。但按照劳动合同法14条之规定,超过1年没有签订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搬迁去外地,这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年就是3个月)。
  •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 一般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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