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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已倒闭,在支付赔偿款时发生争论,由于我刚进公司是月工资是1500一月,去年10月份给加到1650元一月,公司支付赔偿款是月平均工资是按照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的,可我看劳动法规定应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收入除以12个月,由于中间存在较多工资差距,因此发生争议,想请教下到底月平均工资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另外我现在跟公司的合同期是到今年的5月份,到期后公司为与我续签合同,但公司一直用我到现在。这又有何区别。

争议解决 2009-08-05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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