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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女儿,且已分户,都已结婚如何申请宅基地

土地纠纷 2024-03-27 2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可以向当地的政府部门申请宅基地。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法律分析: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分户,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是本村户口的子女,准备结婚分开居住;
    2.分户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申请分户的必须是一家中有多个子女的,且子女年满十八,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结婚后可以向集体申请分户。对于依赖父母生存的“啃老族”和独生子女家庭,严禁分户和申请新的宅基地。
    4.夫妻离婚也是符合分户要求的一个条件,这个是农村比较常见的分户手段。
    5.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如果存在出租、出售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的情况是不予批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法律分析:宅基地申请条件有:
    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
    4、必须征求四邻意见。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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