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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如何解释?

刑事辩护 2024-04-09 11: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该条款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单位被限制高消费(通常是因为未能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那么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被禁止使用单位的财产进行高消费。 具体来说,这可能包括禁止购买昂贵的物品或服务,如豪车、豪宅、高档餐饮、旅游等。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员通过使用单位的财产来规避高消费限制,从而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此外,这个规定还强调了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这是为了防止他们通过转移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责任。总的来说,这个规定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在被限制高消费后,能够尽可能地偿还债务。
  •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按照被执行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单位,三是单位的“有关人员”。根据法律依据:《限高规定》第3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指的是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根据《限高规定》第4条的规定,限制高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根据《限高规定》第1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也就是说,一旦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则一定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一般情况下政治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是接受刑事处罚、对党的方针路线有抵触等的情形,而被执行人如果不涉及到犯罪,不影响政治审查。
  •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限制高消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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