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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幼儿园内孩子混班玩,两名幼儿同一个班,在另一班级老师负责的场地玩耍,A幼儿拉B幼儿的滑草盆导致B幼儿受伤,请问,事故责任归属于两名幼儿的本班老师还是负责场地的班级教师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4-11 11: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属于职务行为的,一般由幼儿园承担
  • 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如果是其他学生的过错造成,则幼儿园与学生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父母是其监护人。
    如果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属于意外,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则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小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如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无法证明的,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请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如果是其他学生的过错造成,则幼儿园与学生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父母是其监护人。
    如果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属于意外,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则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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