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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您 开了一家奶茶店,三个人一起合伙开的 三个人出资金额是一样的,但是门店是由我来负责,并且我也在里面上班占一个工作岗位的,拿一份工资的,另外两个人就是在偶尔忙的时候过来帮一下忙,然后我们现在这个分红是应该平均分吗?

合伙企业 2024-04-15 14:3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主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平分也是一各合理的选择
  • 可以平均分配,当然也可以约定分配数额
  •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 1、三个人合伙做生意,要看你们在工商局注册的形式。
    2、如果你们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配按照你们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实缴出资额不够的,以后予以补足。
    3、如果是说的工资是分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约定优先,否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4、如果说的工资是工资,那么完全由你们自己决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如果注册为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一般按协议,不然按投资额。
    6、分红也是约定优先,否则按出资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等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
    1、三个人合伙做生意,要看你们在工商局注册的形式。
    2、如果你们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配按照你们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实缴出资额不够的,以后予以补足。
    3、如果是说的工资是分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约定优先,否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4、如果说的工资是工资,那么完全由你们自己决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如果注册为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一般按协议,不然按投资额。
    6、分红也是约定优先,否则按出资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等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劳动分红又称“利润分红”或“利润分享”,是指企业每年年终时,首先按比例提取一部分企业总利润构成“分红基金”,然后根据雇员的业绩状况确定分配数额,最后以红利形式发放的劳动收入。因此,“劳动分红”不属于“股权分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发放的“劳动分红”应该并入到发放当月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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