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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有一套公租房,他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租赁,如何变更承租人

房屋买卖 2024-04-18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流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房变更承租人流程如下:
    (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二)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三)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四)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退出租赁关系,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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