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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是做服装销售的 现在怀孕三个月了 但是公司因为经营原因 现在的店要关闭,给老婆安排了另外的店上班 但是距离更远 这种情况是必须去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19 15:24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保护,雇主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可能危害其健康或者胎儿安全的工作,且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其次,关于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这种调整对怀孕女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或者显著增加了其通勤的负担和风险,那么这种调整可能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女职工有权与公司进行协商,寻求在不损害其健康和胎儿安全的前提下,解决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 最后,如果公司坚持要求怀孕女职工去更远的店上班,且这种要求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的保护。
  •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如果都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的门店,员工还是需要正常服从调配的。
  • 您好,我们可以帮您看看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 你好,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赔偿
  • 您好,那这距离是多远了吗j
  • 你好,可以先和公司协商一下
  • 您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协助
  • 你好马上回复你解决问题x
  • 不需要的,可以直接拒绝的
  • 您好,可以拒绝调岗位的
  • 法律分析:孕妇如遇到侵权,可以有多种维权方式。 其一,可以就近到基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科投诉; 其二,可以到单位工会寻求支持; 其三,可以到当地妇联投诉; 其四,还可以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以上这四种救济途径,都是免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 法律分析: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对其调配工作地点,但是不可以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用或者禁止的工作岗位。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法律分析:孕妇如遇到侵权,可以有多种维权方式。 其一,可以就近到基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科投诉; 其二,可以到单位工会寻求支持; 其三,可以到当地妇联投诉; 其四,还可以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以上这四种救济途径,都是免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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