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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间商业是否可以开餐饮店

合伙企业 2024-04-18 16: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住宅楼、未设施设通用排烟管道的商住结合楼以及商住结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设、改造、扩大涉及产生油烟、异味及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若住宅楼下的商铺打算从事餐饮行业,首要任务是妥善处理产生的油烟排放问题,务必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建立专用排烟管道或是科学地布局油烟排出地点,以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负面影响,只有经过得到住宅楼内全体居民的认可之后,方才能取得合法运营资质
  • 住宅楼下经过周围邻居的同意可以开餐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住宅楼下经过周围邻居的同意可以开餐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住宅楼下可以开餐饮,但是需要经过周围邻居的同意。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住宅楼下的商铺不能开餐饮,因为烟道设置不合理,会给住宅楼业主日常生活造成非常严重的油烟异味等污染,如果小区物业对此不作为,建议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
    餐厅一旦开业,油烟和噪音势必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五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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