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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有一套121平方的房子售卖,我们60万准备卖出去需要缴纳各种税大概多少钱

房屋买卖 2024-04-19 1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契税: 1、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缴纳; 2、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上(含90平)144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5%缴纳; 3、以下情况按照3%缴纳: (1)144(含144平)平方以上; (2)买方不是首次购房; (3)车库; 二、营业税: 1、房产证满2年,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房产免征营业税; 2、房产证不满2年,按照5.55%缴纳营业税; 3、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房产证满2年的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 (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5.55%; 三、个人所得税: 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卖方夫妻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免征个人税; 2、卖方夫妻名下不是唯一房产或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1%缴纳; 四、其他费用相对较少: 交易费: 6元/平方乘以房屋平方数; 工本费: 一个证件80元; 共有权证20元/个; 评估费: 评估总额的千分之五; 抵押工本费: 100元; 购房证明: 20元一份,一般需开3份; 公证收费标准: 300元。
  • 法律分析:具体税率如下:买家支付: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
    2、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
    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4%;卖家支付: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房屋产价的
    0.0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房屋买卖相关税费以及计算方法为:
    1、契税:90平米以下的是1%,90-144平米的是
    1.5%,超过144平米的是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成交总价的
    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根据国家规定,出售房屋时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缴纳的税率按差额的20%缴纳或全额的1%缴纳,差额20%就是现成交价(评估价)减去原房屋原值后的20%。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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