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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地下室被上方的管子漏水淹了,吊顶被水冲下来了,东西也有水泡,物业推诿说可能是热力公司或者别的公司的管子漏水造成的,和物业无关,并说水管阀门在我地下室(水管阀门在我地下室上方)他们没办法查看,明明是他们可以不进我地下室就能检查,我现在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4-04-26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留好对方侵权和受损的证据,可以将邻居或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 1、首先你要确定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渗水物业公司有无职责。如果物业公司有职责,能够要求他们承受维修职责,将其修复;如果给你导致损失,能够要求他们赔偿;如果给你带来生活不便,能够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恢光复状;
    2、如果不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而是其他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比如市政局、自来水公司,那你就要找他们解决问题,承受相应的职责;
    3、现在物业公司诉讼你,那么,你能够根据情况作出分别的应对。如果物业公司有职责,那么,你能够反诉他,要求其承受职责;如果物业公司无职责,那么,你就直接把物业费交了,再去诉讼对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渗水有职责的单位,不就没问题了?
    4、不顾物业有无职责,你的物业费迟早是要交的。建议你将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渗水和欠缴物业费作为分别的法律关系,分为两件事分隔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法律分析:
    1、首先你要确定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渗水物业公司有无职责。如果物业公司有职责,能够要求他们承受维修职责,将其修复;如果给你导致损失,能够要求他们赔偿;如果给你带来生活不便,能够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恢光复状;
    2、如果不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而是其他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比如市政局、自来水公司,那你就要找他们解决问题,承受相应的职责;
    3、现在物业公司诉讼你,那么,你能够根据情况作出分别的应对。如果物业公司有职责,那么,你能够反诉他,要求其承受职责;如果物业公司无职责,那么,你就直接把物业费交了,再去诉讼对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渗水有职责的单位,不就没问题了?
    4、不顾物业有无职责,你的物业费迟早是要交的。建议你将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渗水和欠缴物业费作为分别的法律关系,分为两件事分隔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法律分析:地下室进水,首先要弄清漏水的原因。如果是质量或者设计引起的漏水,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引起的漏水,则是物业的责任。如果是住户故意损坏管道造成的漏水,则是住户的责任。
    首先需要确认一下,在地下室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是否有类似免责类的提示。如果没有,应该先通过物业查找出现漏水的原因。分两种情况:开发商防水类未出质保期的和已出质保期,物业巡视不到位或者处理不到位。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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