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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李某有三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女儿李丁。今年以来,丧偶多年的李某重病不男起,自觉寿命不长。某日,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李乙写好后将这份遗嘱打印出来,经李某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场三人均在遗嘱上逐页签字、注明日期并按下了手印。之后不久李某去世。由于不是父亲亲笔写的遗嘱,女儿李丁不承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这套房屋以及父亲名下的其他财产应由三名子女平分。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遗嘱写明,在李某丧偶后,多年来都是和李甲共同生活、由李甲照顾,因此指定李甲一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李甲要求按手写遗嘱的内容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

立遗嘱 2024-04-26 1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要看所立遗嘱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和形式要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 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 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 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是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
  •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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