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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至今欠7年社保应缴滞纳金多少钱?

其他 2024-04-26 18: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请问社保部门进行确定请问社保部门进行决定的?
  • 能否补缴等政策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了解确定
  • 法律分析:欠缴社保滞纳金的计算是,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是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仍不缴纳的,有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如果补交七年的社保,滞纳金大概需要10 万左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社保中断后,如果再次参加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工资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即可,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而补缴的,需要交纳滞纳金。
    有工作单位可以通过单位补交社保。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就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补缴,带上身份证去办理。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乘欠缴天数乘万分之五等于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减去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加一天;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如果补交七年的社保,滞纳金大概需要10 万左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社保中断后,如果再次参加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工资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即可,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而补缴的,需要交纳滞纳金。
    有工作单位可以通过单位补交社保。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就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补缴,带上身份证去办理。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乘欠缴天数乘万分之五等于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减去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加一天;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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