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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业的阁楼屋顶掉瓦伤人了是由哪个负责

财产损害赔偿 2024-04-29 2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楼顶并不因为你住在顶层就由你来负责维修或归你所有了,楼顶包括楼下外墙面,都是整个楼住户共有的,你的购房合同都写的很明确。排除人为破坏(一般没人会破坏楼顶或墙面),未过保修期的由开发商承担,过了保修期是业主的事了。
    如你已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缴纳房屋物业维修基金,这个责任应该是物业的责任,可以找物业维修,费用业主共担。顶层漏水造成楼下损失也是应该由大家共担责任,当然在合理的费用内,如果是楼下住户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他自己承担,所以最好找上物业一起解决 。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楼顶的东西掉落,不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话,不能直接说是谁的责任。首先应该报物业解决,没有伤到人的话物业可以使用业主们缴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相应的赔偿,并进行维修。遭到人造成伤害的,联系物业之后,再联系医院和报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法律分析:楼顶的东西掉落,不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话,不能直接说是谁的责任。首先应该报物业解决,没有伤到人的话物业可以使用业主们缴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相应的赔偿,并进行维修。
    遭到人造成伤害的,联系物业之后,再联系医院和报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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