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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11月进厂,到现在也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今年七月由于家中有事要回家现便提前一个月向厂里提出辞职得到总经理的同意。现厂里按我没做完一年为由扣除了我过年放假期间发放的工资1200元,工作服50、人身意外保险120。 请问厂里这样做合法吗?我是否可按不签合同来主张赔偿双倍工资?

调解 2013-03-16 2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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