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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6年11月5日在医院生下一左下肢先天畸形的男孩。后经南京市儿童医院X线诊断:左侧股骨较右侧细小,左侧小腿及左脚畸形,自膝关节逐渐变细,未见胫骨腓骨骨骼影像,左脚较右脚小,仅见两个跖骨及部分趾骨显影,距骨跟骨跗骨未见显影。现已经被鉴定为肢体三级残疾。 从怀孕后直到生出肢残儿,一直在医院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在这期间我对医院的行为有以下三点质疑。第一点:怀孕期间前后共进行的3次B超检查中,中大医院的检查报告第一次(9月20日孕32周)显示“四肢远端不清”之外,其余几次均没有对上述疑点进行进一步观察的明确纪录。第二点:9月20日(孕32周)的B超检查中双顶径8.7cm,股骨长5.5cm(股骨长的平均值为6.43士0.49,两者的差正常范围是2-3)监测的指标已经显示有异常 。第三点:有家族畸形生产史(本人的爱人即小孩的父亲右手先天畸形)并多次告知产科门诊医生和B超医生,未引起重视(但我现在没有书面证据)。 我要求医院对我的孩子进行经济赔偿吗?医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官司能打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08-04-30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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